释义 |
法律分析: 1、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钢质管道在腐蚀控制良好的条件下,寿命可超过30年;聚乙烯管道使用寿命一般可达40—50年); 2、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寿命不应小于50年(同建筑的设计寿命)。 3、达到设计实现年限后,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或更换,继续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