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一)凡按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本基本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撰写评估说明,其目的在于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描述其评估程序、方法、依据、参数选取与计算过程,通过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充分揭示对资产评估行为和结果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等,说明评估操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证实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保护评估行为相关各方的合法利益。 (二)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应保证其撰写或提供的构成评估说明各组成部分的内容真实完整,未作虚假陈述,也未遗漏重大事项。 (三)评估说明是资产评估报告申请审查确认材料的必备部分,评估说明中所揭示的内容应同评估报告所阐述的内容一致。 (四)评估说明是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确认评估报告的重要文件,原则上评估说明不提交给其他有关当事人。 (五)本基本内容与格式,对某具体评估项目确实不适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增减相关内容。 一、在界定企业价值评估一般范围及有效资产与无效资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在评估时点产权不清的资产,应划为“待定产权资产”,可以列入企业价值评估的一般范围,但在具体操作时,应做特殊处理和说明,并需要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2)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对企业的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进行区分。 在进行区分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①对企业有效资产的判断,应以该资产对企业盈利能力形成的贡献为基础,不能背离这一原则; ②在有效资产的贡献下形成的企业的盈利能力,应是企业的正常盈利能力,由于偶然因素而形成的短期盈利及相关资产,不能作为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和划分有效资产的依据; ③评估人员应对企业价值进行客观揭示,如企业的出售方拟进行企业资产重组,则应以不影响企业盈利能力为前提。 (3)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无效资产有两种处理方式: ①进行“资产剥离”,在运用多种评估途径及其方法进行有效资产及其企业价值评估前,将企业的无效资产单独剥离出去,无效资产的价值不作为企业价值的组成部分,作为独立的部分进行单独处理,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②在运用多种评估途径及其方法进行有效资产及其企业价值评估前,将企业的无效资产单独剥离出去,用适合无效资产的评估方法将其进行单独评估,并将评估值加总到企业价值评估的最终结果之中,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4)如企业出售方拟通过“填平补齐”的方法对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薄弱环节进行改进时,评估人员应着重判断该改进对正确揭示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就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该改进应主要针对由工艺“瓶颈”和资金“瓶颈”等因素所导致的企业盈利能力的薄弱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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