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工伤10级赔偿标准明细 |
释义 | 上海工伤10级赔偿标准明细如下: 1.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诊疗费等。 2. 伤残津贴:工伤人员因工伤致残,由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程度和工资计算标准支付伤残津贴。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0级伤残津贴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5倍。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因工伤致残,由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程度和工资计算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0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60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4. 丧葬补助金:工伤人员死亡,由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死亡工伤人员的月平均工资的10倍。 5. 护理费用:工伤人员因工伤致残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护理时间和护理费用支付护理费用。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0级伤残护理费用的标准为每月伤残津贴的50%。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工伤赔偿标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工伤保险机构或者律师。 【法律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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