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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玉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如何规定
释义
    一、玉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二、玉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材料
    公证机构设立申请表
    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报告
    拟任公证员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获得公证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情况说明
    开办资金证明
    办公场所证明
    三、玉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地点
    玉林市秀水北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四、玉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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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5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