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玉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二、玉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材料 公证机构设立申请表 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报告 拟任公证员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获得公证员资格的证明材料 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情况说明 开办资金证明 办公场所证明 三、玉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地点 玉林市秀水北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四、玉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