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
释义 | 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等。 税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成立税务师事务所至少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法律依据】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施行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登记证书》,具体时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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