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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上对他人作品进行恶搞的性质认定及责任承担
释义
    利用他人影视作品的片断,经过排列组合,并重新配音,形成了一部对原作品进行嘲讽的新作品,属于恶搞作品。最有名的当属《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简称《馒头》),这部短片素材主要来自陈凯歌导演的《无极》,作者是胡戈。这个时长近20分钟的短片围绕《无极》中出现的那个馒头,串联起电影中的镜头与人物,加上时下流行的广告插播、RAP音乐等元素,受到了广大网民的欢迎。胡戈在片中大量引用了《无极》的镜头,并对《无极》进行了戏虐。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各位专家学者莫衷一是。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宪法又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只要这种恶搞行为并未对原作品的著作权造成明显的侵害,可以依据著作权法认定为合理使用(7),不追究恶搞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我们仍然拿《无极》与《馒头》比较,《馒头》的成本大大低于《无极》,而且构思巧妙,受欢迎程度大大超过《无极》。如果最终认定侵权,类似作品将大为减少,阻碍了这种极具欣赏价值作品的问世,对广大观众来说是损失,还会扼杀像胡戈这样才华横溢的创作者,与著作权法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正因为《馒头》的问世而增加了《无极》的票房,是否给《无极》造成了损失呢。笔者认为,恶搞作品是一种创作形式,不宜过分限制。在美国版权法里有一种滑稽模仿作品,是指出于娱乐和嘲讽的目的,运用原作品的口吻和体裁,创造性的表达一个新的主题或者思想,达到对原作品批评的目的,以产生一个搞笑性的或者戏虐性的后果(8)。按照我国版权法上的批评性合理使用理论,可以覆盖滑稽模仿理论,所不同的是,批评是从创作手法上界定合理使用,滑稽模仿是从创作目的上界定合理使用。模仿滑稽作品通常揭露人性的缺点和讽刺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批评、讽刺原作或对社会时事进行一般批评的作用。广义的讲,模仿滑稽作品的创作是人类表达思想一种方式。作为言论和思想表达的一种特殊方式,模仿滑稽作品的创作被许多国家的法律接受为合法行为,给予模仿滑稽作品特别豁免,即不认为是对原作的侵权(9)。法国版权法也规定,作品一经披露,作者不得禁止滑稽模仿、仿效和夸张模仿(10)。只要恶搞类作品未明显超出合理适用的范围,未对原作品造成相当程度的侵害,应当给予其一定的生存空间,让公民可以充分、自由的表达自己的观点。
    一、舞蹈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舞蹈作品可以申请著作权。《实施条例》(六)中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注册舞蹈版权也是可以,如果有需要进行注册舞蹈版权的人,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来进行注册,以保护好自己的创作。
    1、舞蹈作品是以身体具有艺术感染力的活动来表现思想和感情的作品;舞蹈作品非舞台上的表演,而是被表演的舞蹈动作设计;舞蹈动作设计一般是以文字描述、动作标记、绘图示意等加以体现。
    2、舞台演出本身非舞蹈作品,仅是对舞蹈作品的表演。
    3、舞蹈作品的作者是编舞者,若著作权未发生转移,则编舞者是著作权人。表演者仅是表演舞蹈作品的人。
    舞蹈作品著作权侵权;
    1、著作权法区分是否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为是否具备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强调两点:独立创造,具备创新因素。舞蹈、音乐,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应当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至于舞蹈、音乐的播放权、表演权,属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表演、播放舞蹈和音乐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2、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不是说是使用照片还是表演表达,而是说以什么样的创作方式去表达。这种创作方式可能是文字的组合、肢体动作的组合、音符的组合。而这些组合体现的思想,不受保护。
    载体是音符、肢体动作的组合。
    3、形式上构成作品,但是需要了解是否属于独创。若属于独创,一发布即自然拥有著作权,任何未经许可的发布、表演、售卖都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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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