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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立还是不成立?
释义
    定金合同成立后需确认主合同效力,否则定金无法抵作价款或收回。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并非主从关系,定金合同成立并不能反映出主合同的效力。
    法律分析
    由于定金合同成立后,无法直接确认主合同的效力,因此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来确保主合同的有效性。因为定金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并非主从关系,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因此定金合同成立并不能反映出主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拓展延伸
    定金合同成立与主合同效力的关系研究
    定金合同是在主合同成立后,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买方或承包方向卖方或承建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与主合同效力的关系一直以来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定金合同可以视为从合同,主合同成立时定金合同即告成立。也就是说,定金合同自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中交纳的定金数额或者比例。
    从实践来看,定金合同的成立与主合同效力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定金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即定金合同自成立时起就具有主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合同对主合同具有约束力,主合同的效力不受定金合同的影响。
    2.定金合同对主合同具有从属关系,即定金合同的效力从属于主合同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当以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
    3.定金合同具有独立性,即定金合同自成立时起就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合同对主合同具有独立性,主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定金合同成立与主合同效力的关系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以避免法律风险。
    结语
    定金合同成立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来确保主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成立并不能反映出主合同的效力,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确保主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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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