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跨部门执法是否违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指出“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说明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都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一项执法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一样属于行政执法权的一种,同样也是一种行政权力,他们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未经法律授权不能行使。 行政许可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可以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强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与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外,其他行政权力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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