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震支架是强制规定吗 |
释义 | 一、抗震支架是强制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0.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5.1.4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7.4.6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应采取防止因地震导致设备,或部件损坏后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法律的强制性作用意义如下: 1、预防功能:行政强制措施在预防相对人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相对人自身安全和利益方面有着重要功能; 2、制止功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止功能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制止或排除正在实施或发生的危害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危险事件和行为,使行政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免遭危险行为或事件的实际损害; 3、保障功能。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保障主行政行为顺利实施的程序上的辅助功能; 4、促进功能。行政强制措施还具有促进公共利益,满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与合理需要的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震减灾法》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公告 1.0.2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5.1.12 建筑物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5.1.18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