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公积金余额不能全部提取 |
释义 | 因为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具有强制性的专项,主要用在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上,分别由单位缴存与个人缴存两部分。其中单位缴存增加了企业和单位的成本,而个人缴存部分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强制性地来为职工提高购房支付能力。所以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全部提取,而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 公积金可以用在哪些地方: 1.公积金可以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比方说购买房子、自建房、翻新房子等,但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规定的条件出现时才允许提取。 2.公积金不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统一进行保值。 3.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的专项资金,但是不可以转让,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以前,只可以用在住房支出,没有其他处理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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