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必须是有偿的吗 |
释义 | 不是。设立地役权并不一定要有偿,不动产权利人可无偿设立地役权,方便他人利用自己的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民法典中地役权是否必须有偿 地役权不是必须有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地役权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具体如何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如果是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否必须有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地役权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如果是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地役权是否有偿 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土地使用权是地役权吗 不是。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土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不能混为一谈。 地役权是主物权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1、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主物权。2、地役权的分类如下:(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该内容由 吴彭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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