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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有哪些帮助?
释义
    法律分析:
    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1、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政府可以扶持自主就业,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2、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3、保险关系的续接,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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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5: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