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个案件能被恢复执行几次 |
释义 | 申请一次,就启动法律程序了,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必须按照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执行,如果没有财产,可能执行程序会被中止,带有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起恢复执行的申请。 流程如下: 1、人民法院执行综合组办理案件登记,经庭长审批后,交执行实施组执行。 2、执行综合组办理评估、审计、鉴定、拍卖和组织变卖工作,并对执行款物进行管理。 3、执行实施组接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第一次到庭传票。 4、执行实施组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等有关情况,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搜查、查封、冻结、划拨等决定,需要处理被执行人财产的,将材料转综合组。 5、实施组报批执行申请费的减、缓、免手续。 6、对于需要作出裁决、决定的、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听证的,法院执行实施组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裁决组。 7、裁决组对于执行异议的案件,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听证的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会后七日内作出裁定。 8、裁决组将裁定书、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 9、当事人对裁定、决定未提出复议的,由裁决组再将案件移送执行实施组。案件执行完毕后,实施组将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后递交综合组。综合组整理案卷,报批后装卷归档。 10、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案件,整理好材料三日内送上级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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