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其遗属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
释义 | 对其遗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烈士遗属待遇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4、定期领取抚恤金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二、职工病亡补偿标准 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体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