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1、从定义上来看。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2、从数目上看。公司股东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多人,一人出资的公司则为一人(独资)公司,;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且仅有一人。 3、从身份要求来看。对于公司股东,法律未多加限制,公司股东既可以是法人(即其他公司)出资,也可以是自然人出资,也可以是自然人加法人,且即使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也能够享有股东资格。而对于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还受到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等因素影响。 4、从权利方面看。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而对于法定代表人则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5、从责任方面看。公司股东具有:出资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来源主要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所做出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定义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61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61条)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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