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确保目标实现。如在生产企业中,除生产部门外,销售、财务、人事、计划部门都是确保企业目标实现所必需的。 2.力求部门数量最少。企业组织机构要求精干高效,部门必须力求最少,但这是以有效地实现企业目标为前提的。 3.部门设置应有灵活性。划分部门应按业务的需要,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增加新部门,撤消原有部门,或设立临时性部门,成立专门小组来解决临时出现的问题。 4.各部门职务的指派应达到平衡,避免工作量分摊不均,忙闲不均。 5.检查部门应具有独立性。执行检查、考核的职能部门应单独设立,不隶属于任何业务部门,从而保证检查人员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真正发挥检查、监督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