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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效辩护有哪些现实路径
释义
    为了迅速了解案件事实,获取有价值的证明线索,了解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思想观点,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指派后,应该在第一时间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审案件中,会见次数一般不能低于三次。除了次数上的要求,充分的会见还要求每次会见都要做到有效的交流,对于案件事实了解透彻,对于法律适用详尽解释,对于辩护思路耐心讲解,力求统一。
    其次是全面仔细的阅卷。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案卷,主要是侦查机关制作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意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文书材料。有时也包括公诉机关自行调查的部分证据材料。案卷不仅有助于辩护律师了解控方手中掌握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且也有助于获得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线索。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在于对控方案件进行检验,其次才是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只有在审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阅,才能在审判中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否则,庭审质证就会流于形式。在我国,在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受到极大限制的大背景下,阅卷是辩护律师获取案件信息的最重要方式。
    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应当更加特别注重量刑辩护。律师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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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