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屠宰证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设立。窗口受理材料市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书面征求区商务厅意见市政府作书面决定申请人开工建设屠宰场; 2、验收及发证。窗口受理材料初审市政府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市政府批准同意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屠宰证办理条件具体如下: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