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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士兵带病回乡评定标准
释义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那么士兵带病回乡补助程序有什么呢?
    (1)患慢性病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核,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
    以上为士兵带病回乡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到您。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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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