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生理缺陷离婚需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准结婚的条款。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的,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本人坚决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