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 |
释义 | 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包括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等。 一、下毒算犯罪吗? (一)下毒是犯罪预备。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锯锉、爆炸物等;(3)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爬窗用的梯子或绳索等;(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因此下毒属于犯罪工具准备,属于犯罪预备行为。(二) 二、强奸罪是否有犯罪预备 强奸罪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三、从犯指的是什么 从犯指的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 2、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的实施提供便利,创造有利条件,消除障碍。比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的行踪,指导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先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分子,窝藏赃物,出售赃物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 3、比如在犯罪集团中,服从主要分子,参与一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参与一些犯罪活动的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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