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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境外遗产如何继承
释义
    法律分析:国外遗产的继承方式具体如下:第一步,继承人需要办理身份证书,证明其享有继承权等的身份证明,第二步,办理本人的出国手续或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书及出国手续。如果继承人本人亲自出国继承事宜,应当持经过公证的身份证明及被继承人的死亡通知书办理出国护照。
    一、开继承人证明都需要什么手续?
    (一)开继承人证明,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去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去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公证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新中国成立前死亡的或虽然是新中国成立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
    8、继承人不能亲自来公证处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9、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公证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出具继承公证书。
    二、继承过户房产的步骤
    继承人需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之后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遗嘱继承权公证则另需提交的资料有: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并且已经经过公证。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作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等。
    三、放弃遗产公证需要哪些资料?
    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第二,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第三,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第四,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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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9: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