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熟食制品属于商标分类第29类2911群组。注册时可以通过下列信息选择其他小项类: 1、选择注册(熟食制品,群组号:2904)类别的商标有4件,注册占比率达0.82%; 2、选择注册(熟食制品,群组号:2901)类别的商标有4件,注册占比率达0.82%; 3、选择注册(熟食制品,群组号:2903)类别的商标有4件,注册占比率达0.82%; 4、选择注册(熟食制品,群组号:2905)类别的商标有4件,注册占比率达0.82%; 5、选择注册(花生酱,群组号:2904)类别的商标有3件,注册占比率达0.61%; 6、选择注册(炖煮的水果,群组号:2904)类别的商标有3件,注册占比率达0.61%; 7、选择注册(泡菜,群组号:2905)类别的商标有3件,注册占比率达0.61%; 8、选择注册(椰子酱,群组号:2904)类别的商标有3件,注册占比率达0.61%; 9、选择注册(可可油,群组号:2908)类别的商标有3件,注册占比率达0.61%; 10、选择注册(熟食制品,群组号:2902)类别的商标有3件,注册占比率达0.6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