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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律所成立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1、设立普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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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