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的,在看守所里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行政拘留的,在拘留所里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