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埋藏物应该归谁所有 |
释义 | 我国法律规定,发现埋藏物的人无法取得所有权,而埋藏物具备动产、埋藏的物和所有人不明的特点。埋藏物通常指金银财宝、珍奇古玩等,而不包括被埋没的房屋或城市。对于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应根据物的性质、埋藏状态和埋藏时日等客观情况来认定,而不是以发现人的主观意识为判断标准。 法律分析 一、埋藏物应该归谁所有 我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公有主义的立法例,发现人不得取得所有权。 二、埋藏物的特点 埋藏物是成就发现埋藏物的条件之一,所谓发现埋藏物是指隐藏于他物之中,而其所有人不明的动产。通说认为,埋藏物具备三个特点: 其一,埋藏物应为动产。埋藏物公限于动产,如金银财宝、珍奇古玩等。古代房屋或城市因地震、火山、泥石流等事变被埋没于地下,已成为土地的一部分,不构成埋藏物。 其二,埋藏物应为埋藏的物。所谓埋藏,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难以从外部目睹的状态。包藏物一般为土地,但不一定限于土地,建筑物或动产均可以为包藏物,如将古玩字画藏在墙壁中,将珠宝藏在电脑的机箱中,至于埋藏的原因,究竟是由于人为的事实还是自然事件,则在所不问。 其三,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所谓所有人不明,是指埋藏物并非无主物,但不知属于何人。如果根本没有所有人,应当适用无主物先占的规定;如果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适用拾得遗失物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不属于埋藏物。至于如何判断“所有人不明”,则应“就物的性质、埋藏的状态、埋藏的时日等客观情形加以认定”,而并非以发现人的主观认识为判断标准。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情况,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如果经过一年的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则归国家所有。因此,发现人无法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埋藏物具备动产、埋藏的物以及所有人不明的特点。判断埋藏物的所有人是否不明,应根据物的性质、埋藏的状态和埋藏的时日等客观情况进行认定,而不是以发现人的主观认识为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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