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所购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提取人不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时,因该项购房行为而产生的提取资格将自动丧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员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员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员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员工。 【法律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员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员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