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不执行裁定罪属于什么类型 |
释义 | 拒不执行裁定罪属于刑事类型的妨害司法犯罪,拒不执行罪属于法院管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一般由法院移送到公安机关。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被执行人有暴力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法院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一、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机关 拒不执行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对于此罪的立案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情形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对于此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立案办理。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怎么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此罪的认定解限,首先,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 但是,往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执行,这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执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恰当。 三、拒执罪立案难的原因 一是办案单位之间对拒执罪的理解存在分歧。公检法三家办案人员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和12种具体情形中的诸如“隐藏、转移财产”“拒不迁出房屋”等情形达到何种程度构成拒执罪的理解和把握不一,如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转让财产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时,还要求查出该所得款项的去向,若是用于归还其他债务、生活消费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有继续履行义务意愿的,则不构成拒执罪;该种理解实际上是从“结果犯”去理解拒执罪,偏离了拒执罪是“行为犯”的性质。同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中何为“遭受重大损失”何种程度才能达到“遭受重大损失”均无相关的标准,导致其难以适用;除此之外,检察院和法院刑庭部门对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如终结执行、执行和解等其他程序问题时亦保持谨慎态度,甚至公检法三家对案件的分析均存在不同的看法,上述这种现状导致法院执行部门在移送案件后出现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退回或法院刑事部门不敢下判的情况。 二是办案单位之间协调不畅。公安机关接收法院执行部门移送的材料在审核时,往往按照拒执罪定罪的标准和证据要求进行审核,而法院深挖线索的手段和收集证据的难度较大,部分证据还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才能获取;且案件移送到公安部门后,由于长时间的协调,导致案件材料移送后,公安机关长时间内未能立案,造成后期难度加大;同时,公安、检察院在办理拒执案件过程中,各办案单位均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工作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与执行部门沟通,导致案件未能立案,如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对案件出现分歧时未与法院执行部门沟通导致案件被退回。 三是执行参与主体问题突出。部分申请执行人参与意愿不强、配合度不高,且对被执行人的行为上升到刑事案件持消极的态度;而积极追求被执行人拒执罪效果的申请人,往往通过信访的方式向经办法官施压,导致有些案件“带病”移送。同时,被执行人查找难度较大,部分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地或故意躲避在外地,因此其行动轨迹难以掌握,且跨区域拘留又存在障碍;除此之外,由于案件未进入刑事程序,部分证人不配合法院调查,而执行阶段法院又无法强制证人作证,导致有些证人证言难以获取。 四是执行案件存在瑕疵。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由于疏忽案件部分细节,导致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从而造成案件不宜做成拒执案件,如比较突出的送达问题。同时,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尽快结案,因此在采取执行措施过程中并未注意到要固定部分相关证据,从而造成后期难以再收集证据的境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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