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市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青岛市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1、《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条:凡在本省登记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三十条: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五十七条: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二、青岛市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的受理条件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沿海县(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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