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流浪狗伤人长期投喂者不应该担责。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动物侵权一般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规定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处责任的事由。 2、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由此可见,只是经常向流浪狗投喂食物而已,其并没有实际控制该流浪狗,也对流浪狗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管理和约束义务,因此,投喂者既不是流浪狗的所有人,也不是流浪狗的管理人,其并不是适格的被告,不应当对流浪狗伤人事件承担民事责任。 3、经常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其仅仅只是一种发自人性的爱心设施行为,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强求投喂者在投喂食物时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并采取恰当的喂养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