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行为是怎样的 |
释义 |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一、提存权是否是法定 提存权是法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能够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二、债权债务关系解除的前提是什么呢 债权债务关系解除的前提如下: 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3、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4、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5、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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