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五保户尚健在的,将现种植承包地确权到该户;五保户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原则上收归集体;村 集体经济组织 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协议执行。 法律客观: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