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征收怎么补偿? |
释义 | 农村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补偿的流程包括规划许可证核发、通知相关机关停止办理手续、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听证会修改方案,最后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方案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按实际面积和类型确定补偿。签订协议后才可进行拆迁。 法律分析 一、农村房屋征收怎么补偿 我国不同的地区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所以国家对补偿标准没有作统一规定,而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补偿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是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补偿方案,除了会涉及到有多种补偿项目之外,还会按房屋的实际面积和类型来进行确定,在拆迁之前就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只要签订了补偿协议书,那么拆迁方才可以实施拆迁行为。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农村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拆迁补偿的流程包括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相关政府机关、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并修改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拆迁补偿方案的确定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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