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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释义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停止形态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一、犯罪未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
    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1、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
    2、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什么是犯罪预备特征?
    犯罪预备的形态特征是这样的:
    1、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2、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等。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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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3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