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的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和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和在精神病医院住院的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适当予以赔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二、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有哪些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 1.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 监护人一般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学校对学生不能承担监护责任。 2.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无有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以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之义务。 3.学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我国目前的学校多数为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学生家长交费让学生上学,学生在校读书,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学校履行的是一种社会义务。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 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2.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