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多少次 |
释义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召开两次会议,是为了更好发扬民主,发挥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需要党组织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办法。地方党的全委会指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由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我们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成员分布较为广泛,接触面较宽,对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创造的经验比较了解,及时召开全委会,充分发挥全体委员的聪明才智,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也有利于决策的贯彻执行。由于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由常务委员会主持的,全委会应当经常监督、检查常务委员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落实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审查常委会对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所作的决定,讨论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因此,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是适宜的。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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