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二、短期诉讼时效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三、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四、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五、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