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司法鉴定检材的要求有哪些?
释义
    律师分析:
    委托人在委托送检时,应当提供检材原件。因特殊情况如银行、工商等部门保存的原件不能够随卷提供的,委托时可以提供照片或者复印件,但须注明调取的时间、地点、人员、复制方式等内容,并尽快安排技术人员现场查看原件。鉴定人员应核对复制件与原件内容是否相同,特征是否由于复制而发生变化及其变化的程度。原件不能提供也无法查看的,一般情况下不予受理。
    在司法鉴定中,委托鉴定事项能否正确解决,除受司法鉴定技术水平和鉴定人业务能力等因素影响外,主要还取决于鉴定材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司法鉴定检材的技术条件要求是:检材应能用司法鉴定技术进行显示、记录和检验,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特征。检材应具有一定数量的特征,特征数量应能反映司法鉴定客体的基本属性。
    【法律依据】: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第九条 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4 8: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