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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中国如何修复
释义
    修复流程:
    一.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
    二.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照片、扫描件,须加盖公章;
    (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
    证书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如有)原件照片、扫描件。
    (五)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全国各级政
    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明。
    (六)由信用网站或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照片、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
    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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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2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