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们给小包头工做事,小包工头跑了,我们应该向谁要工资 |
释义 | 发包给包工头的单位应负责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时,用工责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 法律分析 应当找发包给包工头的那家单位要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拓展延伸 追讨工资:寻找逃避责任的小包工头 在追讨工资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寻找那个逃避责任的小包工头。首先,我们可以通过调查、询问其他工友或相关人员来获取关于他的线索和信息。其次,我们可以联系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寻求他们的协助和支持。同时,我们还可以考虑向法律机构咨询,了解追讨工资的合法途径和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耐心和坚持,确保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最终,通过各种努力和合法手段,我们有望找到那个逃避责任的小包工头,并追讨我们应得的工资。 结语 通过调查、询问其他工友或相关人员,联系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咨询法律机构等多种途径,我们可以积极寻找那个逃避责任的小包工头,并追讨我们应得的工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耐心和坚持,确保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通过各种努力和合法手段,我们有望找到小包工头,让他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