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以外的案件。 一、标的额在100万以上的案件由什么法院管辖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犯罪级别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事级别管辖的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根据此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规定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以法定管辖为准,以裁定管辖为补充和变通。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依据破产案件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破产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即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则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依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而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分配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即县、县级市或区的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也适用于级别管辖: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也可把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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