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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区别
释义
    法定办结时限比承诺办结时限更长。承诺办结时限可以理解为行政审批手续所需办公时间。法定办结时限理解为如果事项办理过程中涉及到了“特殊程序”比如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是需要增加一段时间的,这段增加的时间加上“承诺办结时限”的总和就叫做“法定办结时限”了。所以,“承诺办结时限”看上去总是会比“法定办结时限”短一些。
    办结是指当事人到政府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限时办结制要求:
    (一)对行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政府和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二)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三)各级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四)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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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5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