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版权与邻接权国际条约有哪些? |
释义 | 目前国际保护版权与的条约主要有: 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 2.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7月30日中国加入) 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1961年签订) 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10月29日签订,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加入) 5.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1974年签订) 6.避免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1979年签定) 7.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 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 一、版权产业和著作权的关系是什么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版权来自与英美法系国家,从单词上就能看出它的直意是“复制”。显而易见的,该类国家更重视作者的财产权利(这点还可以从英美法系国家有“法人作品”看出)。著作权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相反的,大陆法系国家非常重视作者的人身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二、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2、鼓励作品的传播 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4、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