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除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不属于行政处分。除名的条件包括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无效以及旷工天数达到规定标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法律分析 1、除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就是两者适用的情形不一样。 2、除名的适用情形。除名: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3、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4、除名的条件是: (一)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二)经批评教育无效。 (三)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拓展延伸 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区别与影响 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两个不同的概念。除名是指雇主因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严重原因而终止其在职资格,即将其从公司的名册中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则是指雇主或员工根据劳动法规定,经过协商或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区别在于,除名是一种雇主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通常发生在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从事违法违纪行为时;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由雇主或员工提出,双方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影响方面,除名会导致员工失去工作岗位和相关权益,可能会对个人的职业发展和经济状况造成重大影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根据双方协商或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或福利待遇,减少解除劳动关系对员工的不利影响。 总之,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在性质、方式和影响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员工和雇主在处理劳动关系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结语 除名与解除劳动合同在适用情形上存在差异。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不属于行政处分。除名的条件包括职工经常旷工无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无效以及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相比之下,解除劳动合同是雇主或员工根据劳动法规定,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除名会导致员工失去工作岗位和相关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给予一定的赔偿或福利待遇。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处理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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