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有以下情况的,不能做 担保人 : 一、与贷款人为夫妻关系。 二、非本地户口的人。 三、自己生活无法自理,无收入来源者,不具备替他人还本付息能力的。 四、离休人员。 五、其他原因审核不通过的。 《 民法典 》第三人为 债务人 向 债权人 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 质押 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 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 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