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国五(含)以上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允许24小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古城西路、友谊北大街(古城西路以北)、学府路、107国道(古城东路以北)、古城东路。 二、国五(含)以上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在23:00-次日5:00时段,允许通行二环路(不含)以外道路。 三、新能源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在平峰时段(9:00-17:00;19:00-次日7:00),允许通行二环路(不含主路)以内道路(裕华路、中山路、维明街、青园街、城市高架路、双向两车道及以下道路除外),不受尾号限行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