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只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才能办理下岗证。办理时,要凭单位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才能办 下岗是指:市、区县属国有企业、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和实行结构调整的城镇集体企业中,1987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 下岗证的办理 办理下岗证首先要办理申请手续:下岗失业人员到劳动局职业介绍大厅领取申请表后,由原企业或托管单位及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出具身份证明,由本人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将证明和申请交社区服务大厅社保窗口审核,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 下岗失业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申请表,再向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经社区居委会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劳动就业手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应提交企业(若企业已注销则由其主管部门)开具的下岗证明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