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破产后法人和股东的责任 |
释义 | 依法清算。如没有出资到位或抽逃出资,没有公司人格否定的,就需要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在办理贷款时有签订担保合同,就承担以个人财产偿还贷款的责任。 一、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 (一)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仇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职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在无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他人提供服务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员损害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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