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有: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民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被告人、被害人分别陈述; 3、讯问被告人、被告人、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4、询问证人、鉴定人; 5、出示物证、选读鉴定意见及相关笔录; 6、调取新证据; 7、补充侦查。法院延期审理; 8、法院调查核实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