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后安置房离婚的分割标准: 1、拆迁房屋在婚姻登记前取得的,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2、拆迁安置房在婚后安置过程中有差价的,差价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房屋。婚后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原则上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4、拆迁房屋与安置房产权交换的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的,拆迁安置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一方婚前租赁的公共房屋婚后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